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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上高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中的咨询、评议、评审、指导和监督作用,对学术领域各项工作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,维护学术尊严和声誉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上高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馆学术委员会)是由我馆主管领导、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、外聘专家为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:组织、审议和指导本馆学术活动。向馆建议和参与重大学术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等有关学术事项。
第四条 馆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文物、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,贯彻求实创新精神,提倡良好的科研道德,发扬学术民主,崇尚科学公正,积极推动我馆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。
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从我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推选,经馆委会议审定后由馆长聘任。根据需要,馆长也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,但不得超过学术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十分之一。
第六条 馆学术委员会暂设委员5人,今后将根据发展的需要作适当增加,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1人,秘书长1人,委员2人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基本条件:
1、学术道德良好,政治思想好,为人诚实正直,办事公正,原则性强;
2、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(三年)学术委员会工作,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;
3、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基础,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。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,了解本馆的学术发展动态;
3、关心本馆的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;
4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。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委员任期内调离本馆,或其他原因不能担任,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,馆委会审定,馆长聘任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评议组、评审组或专题组,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。
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,馆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,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,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。
第十一条 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办公室,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与服务性工作。
第十二条 馆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,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,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。
第十四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五分之三。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需要表决的事项,同意票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。
第十六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研究同意,可进行通讯表决。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,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,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。
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,如有必要,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会接受咨询或陈述意见。
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经主任委员批准,不再担任委员:
(一)有学术道德不端者;
(二)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,应停止聘任;
(三)工作变动或退休;
(四)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;
(五)因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。
第三章 职 责
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:
(一)审议学术建设与发展战略、科研改革的政策与措施;
(二)审议学术、专业设置和科研计划方案;
(三)对申报的学术、科研项目进行审议;
(四)指导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教育,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,对涉及违纪、违规问题,交由馆委会处理;
(五)审议其他提交的学术事项;
(六)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。
第四章 权利、义务与纪律
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:
(一)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;
(二)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;
(三)就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;
(四)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。
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;
(二)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。
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
(一)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;
(二)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议题时,委员本人应回避;
(三)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馆业务经费中统一列支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和馆外委员享有一定的待遇。
第二十五条 本《章程》由馆务会负责解释。本《章程》二0一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