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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总则
为建好上高县博物馆,规范县博物馆文物(藏品)征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征集宗旨
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,展示上高县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,丰富县博物馆文物(藏品),强化博物馆功能。
第三条 征集主体
文物(藏品)征集主体是县博物馆。
第四条 征集范围
(一)与上高地域历史文化有关的文物。
(二)与上高地域历史文化有关的研究成果(图书、文献、资料等)。
(三)与上高地域历史文化有关的书画、陶瓷、篆刻、雕塑等优秀艺术作品。
(四)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(藏品)。
第五条 征集标准
(一)征集范围内经专家鉴定为真品的文物(藏品)。
(二)与上高会战有关的文物(藏品)。
(三)与上高地区有关涉及历史各阶段发展有关的生产、生活物品。
(四)各社会阶段有关的优秀工艺美术品。
第六条 征集形式
(一)捐赠。接收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和有偿捐赠。
(二)移交。接收考古发掘的移交文物;接收公安、法院、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(藏品)。
(三)调拨。接收博物馆、文管所的调拨文物(藏品)。
(四)征购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对所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(藏品),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。
第七条 征集程序
无偿捐赠的文物(藏品),由县博物馆对其文物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,经组织专家鉴定后,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,颁发文物(藏品)捐赠证书;移交、调拨的文物(藏品),由县博物馆与移交、调拨部门完善接收手续。
有偿捐赠或征购的文物(藏品):
(一)合法性审查。县博物馆对该文物来源渠道是否合法进行审查。
(二)初步鉴定。县博物馆组织3名以上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鉴定,出具初步鉴定意见。
(三)实行征购计划管理。县博物馆提出征购或有偿捐赠计划,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。
(四)组织鉴定和评估。按文物(藏品)的价值和类别,提请相关部门和专业协会推荐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鉴定,出具鉴定意见书,提出价格区间意见。文物类的专家,由文物主管部门推荐,其他类的专家由相关专业协会推荐。
(五)征购(捐赠)价格的审定。谈判后的最终价格审定后,县博物馆与所有方签订有偿捐赠或征购协议。
第八条 经费管理
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、结转使用,不得挤占和挪用。
文物征集中发生的组织管理费用(含文物征集资料费、信息咨询费、借展相关费用及其他业务支出)一并在财政预算的征集费中列支。
第九条 藏品管理
县博物馆对征集的文物(藏品)要及时编列账簿,设立收藏征集物品专账,编写详细档案。
县博物馆应妥善保管文物(藏品),不得损毁,不得擅自出售、赠送或抵押。由于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文物(藏品),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其他
本办法由县博物馆负责解释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,有效期5年,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,不得作为适用依据。